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十二、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第一条第四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二条第五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第九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三、将《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五条第一款中增加“终止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四、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章第八节标题、第五十二条中的“监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五、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章第六节标题、第四十九条中的“监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九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六、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二十二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监事”,将其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的“监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意见”修改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意见”。
删去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管理层收购中,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的意见。”
十七、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8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中的“监事”。
第七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八、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监事”。
第二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九、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监事”。
第二十一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二十、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1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监事”。
二十一、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附件第6-6条中的“监事”。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有关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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