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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3)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附件第 6-9 条中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附件第 1-3 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附件第 1-4 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二十二、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十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申请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十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附件第 1-4 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二十四、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十六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十五、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附件第 1-4 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二十六、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十七、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申请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附件第 1-4 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二十八、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十九、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附件第 1-4 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三十、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申请文件》前言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三十一、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附则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二百人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十二、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四条修改为:“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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