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4)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修改为“公司章程应当依法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十二条中增加“基金管理公司设监事(会)的”。
三十三、将《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三十四、删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股东大会)”。
第七条第四款中的“《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
三十五、在《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证券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十五条中的“持有证券公司 3%以上股权的股东”修改为“持有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行使《公司法》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删去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三十六、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三十七、删去《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或者股东大会”。
三十八、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三十九、删去《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中的“或者股东大会”。
四十、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十条中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上述规定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的“非公开发行”修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四十一、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核准”修改为“注册”。
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款中的“董监高”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第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删去其中的“或者季度报告”,其中的“前三款”修改为“前两款”。
第三十一条中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中的“非公开发行”修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四十二、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章标题、第二章第二节标题、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的“监事”、“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删去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修改为“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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