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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6)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管理层收购中,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的意见。”

四十六、删去《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第四条中的“监事”。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四十七、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二十条第七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改为“两个以上”。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的“默契”修改为“合意”。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高于”修改为“达到”,删去第二项、第三项中的“监事”,删去第二项中的“以上”,第四项中的“默契”修改为“合意”。

四十八、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十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及其风险敞口。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一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商业银行根据相关规则,对日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并履行了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和披露程序,则在预计范围内无需重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和披露程序。”

四十九、删去《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二条、第十一条中的“监事”。

第十四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五十、删去《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二款。

五十一、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第一段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五十二、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整改报告”修改为“整改方案”。

第二十四条中的“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修改为“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

五十三、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 号》第一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五十四、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 号》第一条、第二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五十五、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十六、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附件第 0-0 条中的“监事”。

第十一条第一项第 2 点注①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修改为“两种以上”。

第十一条、附件第 1-2 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有关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新增一项,作为第九项:“存在未弥补亏损风险。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提示对公司分红等事项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附件新增一条,作为第 2-6 条:“关于本次交易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如适用)”

附件第 6-6 条中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十七、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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