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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7)

五十八、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中的“监事”。

五十九、删去《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监事”。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六十、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名称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删去第一条至第十七条中的“监事”。

第十一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六十一、将《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监事”。

六十二、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监事”。

六十三、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六十四、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六十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附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删去其中的“监事”。

此外,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等 65 部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2012 年3 月23 日证监会公告〔2012〕6 号)

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 5 月 4 日 证监发〔2012〕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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