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陈述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的警示性陈述,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示需要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重大风险,并提示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内的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半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三)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半年度报告。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以下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变更并已在临时报告披露的,公司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一)公司注册地址及历史变更情况,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二)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媒体名称及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同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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