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当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介绍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于报告期内新增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对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若分析表明相关变化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尽可能定量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第二十五条 报告期如存在任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半年度报告时拟定利润分配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司应当说明上述预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第二十八条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在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数量、企业名称,并提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查询索引。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司积极披露报告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以及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外担保决议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的,应当详细披露担保金额、担保对象、违规原因、已采取的解决措施及进展、后续解决措施及预计解决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聘任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报告期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针对非标准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包括相关主体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以及公司重整期间发生的法院裁定结果及其他重大事项。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应当说明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应当明确说明“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结论:
(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若涉及限期整改要求,公司应当披露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况。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