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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7)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相关下列情况,包括:

(一)公司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亏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应当披露亏损情况、亏损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公司存续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的债券的,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EBITDA 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利息支出+所得税付现)/现金利息支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各报表项目应包括报告期末数和上年末数(或报告期间数及上年同期数)。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

第五十四条 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显著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如有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示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第

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简易图表形式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票上市交易所(若报告期初至报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还应当同时披露变更前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办公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公司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表格中金额和股本的计量单位可采用万、亿(元、股)等,减少数据位数;基本原则是小数点前最多保留五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如有)、前 10 名股东情况。公司在计算上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和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表决权比例前 10 名的股东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列表披露所有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日、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和上年末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重大”“累计”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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