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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3)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完成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九、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第四十条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第四十七条中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修改为“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对《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六条中的“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修改为“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十一、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删去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或者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十二、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二)删去第五十五条。

十四、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出修改

(一)第一条、第三十九条中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改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注重防范和化解立法风险,加强立法全过程管理。”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章送审稿正文及电子文本;

“(二)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及电子文本;

“(三)规章修改稿的新旧条文对照表,逐条的修改理由及依据;

“(四)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及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表;

“(五)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形成的评估报告;

“(六)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如总局负责同志的批示、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调研报告、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报告、听证会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等。”

(四)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的“知识产权局”,第四十九条中的“分别”,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的“和知识产权局”。

(五)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起草规章应当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立法技术规范。”

十五、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

(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

(三)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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