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4)
十六、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规章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
(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机制,统筹执法监督工作。”
(三)删去第七条第七项。
(四)第八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对具体监管事项和执法案件的监督由各业务机构依照督查督办等相关规定实施。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实施。”
(五)删去第十条。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自由裁量权”修改为“裁量权”。
(七)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
(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相关部门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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