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1)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近3年优先股的发行与上市情况,包括公开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终止上市日期、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情况等。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的,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优先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以及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二)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优先股股份的股东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如持股5%以上的优先股股东少于 10 人,则应当列出至少前10 名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如股东所持优先股在除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以外的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应当分别披露其持股数量。
如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之间,前10 名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应当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优先股股东情况中应当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优先股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股息率及分配金额、是否符合分配条件和相关程序、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对于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差额或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部分应当单独说明。
优先股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变更的程序。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对优先股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如公司章程中涉及优先股分配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予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优先股回购或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的回购或转换情况:
(一)优先股的回购情况,包括回购期间、回购价格和定价原则、回购数量和比例、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等,并披露相关的程序;
(二)优先股的转换情况,包括转股条件、转股价格、转换比例、转换选择权的行使主体,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等,并披露相关的程序。
第六十五条 报告期内存在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情况:
(一)公司应当披露相关表决权的恢复、行使情况,包括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数量、比例、有效期间、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等,并披露相关的决议与程序。如果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应当予以说明;
(二)如前 10 名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中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单独披露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涉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对优先股采取的会计政策及理由,财务报表及附注中的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节 债券相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债券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年度报告其他章节与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公司发行多只债券的,披露本章节相关事项时应当指明与债券的对应关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包括:
(一)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日、起息日、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如有)、适用的交易机制、是否存在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如有)和应对措施。
公司有逾期未偿还债券的,应当说明未偿还余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处置进展等情况;
(二)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三)为对应债券发行及存续期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名称、办公地址、签字会计师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报告期内上述中介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的原因、履行的程序及对债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
(四)按债项逐一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总金额、已使用金额、未使用金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如有)、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整改情况(如有)等,并说明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募集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公司应当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运营效益。
公司报告期内变更上述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说明募集资金变更履行的程序、信息披露情况及变更后用途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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