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2)
(五)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如有)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级别及评级展望变动,以及信用评级结果变化的原因等;
(六)担保情况、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在报告期内的现状、执行、变化情况及变化情况对债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报告期内上述担保情况、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后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是否已取得有权机构批准,以及相关变更对债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以下相关情况,包括:
(一)公司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亏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应当披露亏损情况、亏损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除债券外的有息债务逾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发生原因及处置进展;
(三)报告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或承诺的情况,并披露相关情况对债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四)公司存续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的债券的,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利息支出+所得税付现)/现金利息支出]、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近两年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如有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创业板、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应当提示公司未盈利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示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提示对公司分红等事项的影响。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第
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简易图表形式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票上市交易所(若报告期初至报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还应当同时披露变更前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办公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报告期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报告期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简介、行业发展变化、市场竞争格局以及公司行业地位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 3 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季度提供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如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与公司已披露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应当说明主要原因。
表格中金额和股本的计量单位可采用万、亿(元、股)等,减少数据位数;基本原则是小数点前最多保留五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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