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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3)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公司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如有)、前10名股东情况、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在计算前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和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表决权比例前 10 名的股东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包括简称、代码、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如有)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公司存续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的债券的,还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条 本准则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重大”“累计”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2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2.退市情况专项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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