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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

对于本年度较上一年度的新增风险因素,公司应当对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若分析表明相关变化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尽可能定量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第四节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有重大差异,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性的具体措施,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应当说明相应的解决方案、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公司应当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情况,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已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进展以及后续解决计划。

创业板、科创板公司应当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变化及其具体影响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主体所持普通表决权股份数量及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会事项范围;

(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主体及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四)报告期内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情况及原因;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承诺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情况;

(七)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连任的从首次聘任日起算)、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报告期如存在任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说明原因;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目前在公司的主要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当说明其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公司应当披露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三)年度薪酬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每位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每位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方式,曾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及异议的内容,出席股东会的次数,每位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情况,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存在异议事项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员工情况,包括报告期末在职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员工薪酬政策、培训计划以及需公司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对于劳务外包数量较大的,公司应当披露劳务外包的工时总数和支付的报酬总额。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是否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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