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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8)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列示披露调整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当对产生差异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报告期内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及目前的审计机构和签字会计师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司报告期内若聘请了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应当披露聘任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的情况,报告期内支付给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的报酬情况。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司,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因重大违法或规范类原因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和已披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的公司,应当单独披露退市情况专项报告,并提醒投资者予以关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包括相关主体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以及公司重整期间发生的法院裁定结果及其他重大事项。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应当说明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应当明确说明“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五十一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结论:

(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若涉及限期整改要求,公司应当披露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值5%以上(科创板公司披露标准为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报告期末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应当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如实际交易价与市价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

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预计的,应当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存款、贷款、授信或其他金融业务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及实际发生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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