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3 号
《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4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闻华
2024年12月31日
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解散、破产的,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后应当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履行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市(区)应急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应急、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商务、国资等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财政、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其他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责的部门。
对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章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变更管理、发包(出租)管理、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安全生产班前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落实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要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九)特殊时段领导带班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包括前款规定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向本单位全体人员公示,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加强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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