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正文
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5)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
>>
导航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