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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5)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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