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热水型地热资源开发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尾水进行原水回灌,禁止非原水回灌。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热资源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6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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