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接办的投诉,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方式办结投诉:
(一)情况属实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的, 诉求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转办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申辩举证、处理情况、是否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投诉解决方案及相关依据等信息反馈12327投诉中心。
12327投诉中心及时将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反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条 12327投诉中心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书面等适当方式,按照下列时限告知投诉人办理结果。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情形除外。
(一)对于投诉举报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对于意见建议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对于政策咨询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情况复杂的投诉,承办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12327投诉中心延期理由,12327投诉中心相应延迟办结反馈时限。
第二十二条 12327投诉中心应当对承办单位投诉办理情况进行全流程跟踪,对逾期未办结的,提醒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进行督办。
第二十三条 12327投诉中心应当建立抽样回访制度,听取投诉人对承办单位接办告知、工作效率、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四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以下投诉调查核实: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按时限办结的;
(二)属于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重大问题、较大问题的;
(三)涉及众多主体的;
(四)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调查投诉事件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投诉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
(二)提出投诉事件的责任认定意见;
(三)提出处理建议;
(四)分析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12327投诉中心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定期对铁路运输企业投诉处理、逾期未办结等情况进行公告,纳入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范围。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投诉过程中,发现铁路运输企业存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企业整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依法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本人、近亲属是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当事人,或者是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
(二)与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公正处理的;
(三)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条 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处理投诉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本单位处理投诉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无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被投诉人对收到铁路运输服务领域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必要时主动沟通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渠道收到的投诉,统一由12327投诉中心受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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