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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

(八)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公共数据价格政策。建立健全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数据市场规则。加快制定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政策,促进公共数据安全高效开发利用。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有偿使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四、完善促进物价保持合理水平的价格调控机制

(九)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综合考虑总供给和总需求以及经济增长、市场预期、输入性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水平预期目标,强化宏观调控导向作用。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价格政策与财政、货币、产业、就业等宏观政策协同发力,提升价格总水平调控效能。

(十)夯实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基础。着眼产供储销全链条,健全促进市场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加强产能调控,调整优化生产结构,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和价格平稳运行。加快完善国家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引导性价格区间调控制度。

(十一)强化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调控。统筹加强主要产销区之间、相邻区域之间重要商品联保联供。优化应急物流保障体系,保障重点运输通道畅通、运输枢纽稳定运行。及时有效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调控,加大储备调节力度,加强预期管理、市场监管,引导价格平稳运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优化透明可预期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

(十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强化事前引导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综合运用公告、指南、提醒告诫、行政指导、成本调查等方式,推动经营主体依法经营。防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恶性竞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探索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监管办法。

(十三)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预防和制止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强化交通运输、旅游、教育、网络交易等重点领域价格收费行为监管,做好重点时段检查巡查。

(十四)推进高效协同共治。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的协同配合,完善多元治理模式。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线上线下、现货期货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探索在重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推进价格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价格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六、强化价格治理基础能力建设

(十五)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优化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丰富监测品种、创新监测方式、拓展监测渠道、提升监测信息化水平,健全覆盖国内外、产供销、期现货的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增强时效性和针对性。完善价格信息发布,稳定市场预期。

(十六)加强成本监审和调查。坚持审定分离,强化成本监审独立性,充分发挥成本监审和调查基础性作用。完善分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成本管制规则。强化成本有效约束,推动成本监审从事后监管向事前引导延伸。构建促进降本增效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重要行业标杆成本等制度。加强重要商品成本调查,探索建立成本报告制度。推进成本监审和调查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体系,加强数据共建共享。

(十七)完善价格法律法规。适应价格治理需要,加快修订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政府定价、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动态修订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完善价格治理机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价格治理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妥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部署,合理把握改革时机和节奏,及时总结评估并研究完善兜底保障政策。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价格政策解读。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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