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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涉及休闲旅游、休闲渔业、休闲体育等海上休闲活动及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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