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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2025年2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发展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材工作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知识的宣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引导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合理调整。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经济适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或者其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九条 禁止损毁耕地取土烧砖。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粘土制品的发展。

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矿物尾渣、淤泥、石粉、农林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和墙体材料质量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绿色农房、特色小城镇和农村自建房等工程建设中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引导和支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培育具有技术优势、品牌优势、管理优势、文化优势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向生产规模化、管理现代化、装备自动化、产品标准化发展。

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装备、技术创新发展。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供应、采购电子商务和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信息技术与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技术融合,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编制并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新材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统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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