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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确需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可以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标准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当明确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取土烧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新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涉及新型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主管部门、新材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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