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2)
发挥金砖科创基金作用,促进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支持金砖创新中心举办或者承办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间工业、科技、经贸、文化以及全球发展倡议重点领域国际交流活动,扩大金砖创新基地国际影响力。
第十七条 金砖创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面向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服务机制,搭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才交流合作平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金砖创新中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为外籍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