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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12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及时清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下列规章予以修改: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03年4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监理工程师因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者被解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变更或者注销注册。监理单位不得以已被变更或者注销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情节严重的,不予当年资质年审”,将第一项中的“核销岗位证书”修改为“变更或者注销注册”。

  (四)将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修改为“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二、《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将第一条中的“《厦门市建筑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三)删去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四)将第九条中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修改为“批复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六)将第十二条中的“工程竣工决算文件”修改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相关决算资料”修改为“相关结算资料”,“工程决算文件”修改为“工程结算文件”。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造价咨询活动,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对相应专业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十二)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的变化,将本规定相关条文中的“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改为“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工程造价站”,“造价管理机构”修改为“工程造价站”。

  三、《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年1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委托原测绘机构”修改为“委托测绘机构”。

  (二)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24年12 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的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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