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8)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商品房预售违法行为;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并根据情况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一)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预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预售商品房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以及向预购人收取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他款项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预售人及时改正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该项目的网上签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向预购人收取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他款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售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 预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预售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模式,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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