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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4)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预售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模式,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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