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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同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观察员。

第十八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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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多报合一”相...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12-2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11-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10-9)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 国务院(20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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