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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4)

第四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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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4-2)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7-1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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