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4)
第四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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