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9日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鼓励农村地区积极探索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模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市政污泥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基本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布局,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动员、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处理设施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协助指导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超市、商场及其他相关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生产经营者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禁止或者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
发展改革、教体、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广旅、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税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结合实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研究应用,逐步提高数字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第二章 宣传引导
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商场、公园、车站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并率先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平台等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鼓励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候车亭、公共汽车和建设工地施工围挡等管理者定期展示、播放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示范和引导。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管理需要,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行业标准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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