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
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防洪安全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简化相关技术审查流程。
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涉河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建设、运行期的防洪安全责任和河道、水利工程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事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对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
第十六条 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完工后应当按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逾期不按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可由管理单位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竣工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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