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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5-3-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5-3-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5-2-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0-2-6)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25-4-9)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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