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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授予定密权的决定:

(一)申请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没有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

(二)定密授权申请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授予定密权的其他情形。

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密授权,其他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密授权。

第十七条 授权机关依照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作出定密授权。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单位的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保密、档案、信访等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八条 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定密授权或者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被授权机关、单位应当规范行使定密权,主动向授权机关报告定密权行使情况,接受授权机关指导、监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第二十条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定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定密工作。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得再确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四)对不明确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的定密异议;

(六)对拟公开的已解密事项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对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以及加强和改进定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发现指定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定密责任人岗位要求,无法履行定密职责的;

(二)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三)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五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原始定密应当按照定密权限,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一)密级应当按照目录的规定确定,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密级;

(二)保密期限应当在目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内合理确定,不得超出最长保密期限。明确为长期的,不得擅自变更。规定解密条件或者解密时间的,从其规定;

(三)知悉范围应当依据目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单位、部门或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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