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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3)
其一,以指定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的方式有效推进执行工作。通过指定执行,将原属不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同一被执行人系列案件集中至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执行,能够有效解决因多头执行、强制措施重叠、执行思路不一导致的“执行难”等问题。本案中,涉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执行人的主要债务及抵押权债务的多个案件在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因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在钱塘区人民法院执行,且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向钱塘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预重整的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钱塘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有关系列案件,可以整合资源,在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统筹预重整阶段的协商谈判,帮助被执行企业摆脱困境、实现重生,更好地实现涉企执行案件的清理与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
其二,畅通执破衔接机制,助力企业再生。对于经营困难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以通过加强立审执协调等措施,分类施策,推进执破衔接。对于资不抵债且确无救治必要和可能的企业,依法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及时进行出清;对于一些有潜力、有前景的企业,应当尽力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本案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行业前景较好,潜在偿债能力较强,具有挽救价值,有关预重整方案也已经得到多数债权人支持,具备重整可能。依法适用破产重整,不仅有助于该公司造血重生,也能最大限度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债权实现的综合成本,有利于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74条第2款

指导性案例253号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行和解

执行实施要点

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净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丘某炎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41万余元(币种下同)及相应利息。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并经民事调解书确认。因惠州某净化公司、丘某炎未履行付款义务,惠州某实业公司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和丘某炎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注册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丘某炎名下登记的四处不动产亦均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丘某炎名下的上述不动产。经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丘某炎名下登记的四处不动产均设立了抵押权,且不动产的价值明显不足以覆盖抵押权人的债权,对其拍卖属无益处置;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承接政府污水处理工程,负责惠阳区淡水城区60%的污水处理,享有应收工程款的债权。该工程款由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惠阳区住建局)按月分期支付到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但案外人惠州某商业银行惠阳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惠阳支行)对上述应收工程款享有质押权。被执行人用接收的工程款维持企业经营、推进污水处理工程,并按月偿还质押权人某银行惠阳支行的债权。在惠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惠州某净化公司接收工程款的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惠州某实业公司多次申请强制执行该工程款。惠阳区住建局认为,若强制执行该工程款,将直接影响企业污水处理工程进度,进而影响淡水城区近20万居民的正常生活,亦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居民正常生活,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维护质押权人合法权益,惠阳区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质押权人进行协商,引导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7月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约定:在保障惠州某净化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相关污水处理项目正常建设及质押权人债权按月受偿的前提下,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按月分4期逐步扣划惠州某净化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应收工程款共计967万元,并发还给惠州某实业公司;惠州某实业公司同意放弃对利息的追偿,并同意解除对惠州某净化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和丘某炎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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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25-3-1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2-28)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2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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