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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2)

(八)受助人死亡的;

(九)受助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目的或要求情形的。

第十五条 资助时限期满后,受助人连续就读更高层次学历的,需持新的录取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重新提交助学申请。

受助人连续两次及以上就读同一层次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但因客观原因确需连续就读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应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暂停为其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受助人恢复学籍或复学后,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申请继续接受资助,民政部门审核属实后,继续为其发放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本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正在接受资助的受助人相关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纳入年度预算编制和申报。

预算编制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应当结转至下年度使用。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可以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申请增加。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助学工作档案管理,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档案的整理归档,按照永久保管要求妥善存放。

新增纸质档案生成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数字化处理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正在接受资助的受助人已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和系统录入工作。

第二十条 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通过调取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内的数字档案,常态化开展助学信息核查比对和动态监管,精准掌握受助人变化情况,强化事前准入、事中监督、事后追溯的全过程管理。

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通过实地调研、数据比对、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助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情形,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受助人在助学金使用中存在奢侈浪费、挥霍享乐或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终止发放助学金。

发现受助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助学金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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