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交科技发〔2025〕24号
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规范交通运输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5年3月25日
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交通运输部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主责的重点专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重大任务等方面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产品研发、标准研制。充分发挥科技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运输部作为主责单位的“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载运装备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专项项目指南编制、过程管理、总结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作为主责单位,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和监督责任部门制度,会同国家铁路局等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根据主责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单位意见,开展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主责单位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下同)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作为主责单位的主责部门承办重点专项管理相关工作,工作组成员单位主管司局和部内相关业务司局根据专业领域履行相关项目监督责任部门职责。
第五条 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前沿技术、科技瓶颈和“卡脖子”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具体任务。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项目的响应机制。
——分工合作、压实责任。发挥主责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主责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各方责任,加强分工合作,确保重点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研用一体。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转化应用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
第六条 严格落实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七条 加强重点专项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技项目保密管理的要求,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在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综合绩效评价、总结验收等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专家名单、投票、打分表、过程意见等敏感信息内容,按照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建立跨部门(单位)工作机制,规范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开展重点专项相关领域的战略、政策等研究。
(二)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立项批复。
(三)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等工作,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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