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2)
(四)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指导监督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五)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重点专项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
(六)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在政策标准制定、构建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优势,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主责单位开展重点专项组织管理工作,凝练提出交通运输领域重大研发需求。
(二)提出本部门、本领域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并参与指南编制工作。
(三)根据监督责任部门任务分工指导专业机构负责对所监督领域的项目开展年度与中期管理、节点考核、实施成效评估等工作。
(四)为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参与对所推荐单位承担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重大工程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本部门、本领域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条 重点专项专家组由交通运输领域内高水平专家组成,设置专家组组长,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和轮换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承担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起草工作,在项目立项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三)跟踪项目实施,参与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调整评估、绩效评价、成果转化评估问效等,总结相关领域技术研究进展,对重点专项的优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受主责单位和监督责任部门指导,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制定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专家公示,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根据主责单位的立项批复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等。
(四)受主责单位委托和指导,组织开展项目资金拨付、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等工作,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重大成果产出;配合完成重点专项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
(六)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更新并维护交通运输领域专家库。
(八)开展交通运输领域战略研究工作,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应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开展科研工作。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配合做好成果转化评估问效工作。
(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年度申报指南编制
第十四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依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体现研用一体,避免交叉重复,明确指南形式审查条件、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
第十五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规划,形成重点专项指南需求清单建议。
第十六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依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对照指南需求清单编制形成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等。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依托国科管系统对项目申报指南进行查重。
第十八条 主责单位依托国科管系统,对于非敏感涉密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受理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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