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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3)

第十九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查重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组织专家组修改完善指南,报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主责单位依托国科管系统向社会公布。发布指南时应公布拟支持项目数及年度国拨经费总额、申报单位资质、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原则上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项目立项、检查、评价专家。项目立项评审推行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与所检查、评价的项目专业密切相关,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专家。加强专家评审事前保密,非保密类项目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后按要求公示。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专家应当回避:

(一)参与了相关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工作;

(二)专家是被评审项目(课题)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三)专家的工作关系在被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研究院所、企业、大学等);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5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六)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课题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七)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八)专家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九)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需回避事项的专家。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组成联合体申报的,应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应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不超过40周岁,揭榜挂帅项目负责人无年龄限制,同时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二十七条 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八条 可通过竞争择优、定向推荐、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优势单位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应对突发紧急需求等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定向方式遴选。

第二十九条 结合项目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实施机制创新。对于国家战略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可采取“揭榜挂帅”组织模式;对于国家亟须且研发风险高、时限紧迫的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采取“赛马制”组织模式;对于有望产生新理论、新方法的重大创新方向,可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对于研究周期长、需要持续支持的重要研发方向,可设立长周期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采用一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对申报项目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团队数超过拟支持项目数4倍的项目,可采取两轮评审,首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择优遴选出不超过拟支持项目数4倍的项目,答辩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等方式遴选出拟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申报团队数不超过拟支持项目数4倍的项目,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对于申报团队数不多于拟支持项目数的项目,停止后续项目立项评审程序。在定向推荐项目申报中,若申报团队数不多于拟支持项目数时,可开展后续立项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制定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评审轮次、各轮评审方式、分组规则、专家人数需求、专家遴选标准、项目评审指标、评审打分规则和排序规则、每轮项目通过评审的比例。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评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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