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4)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主责单位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及指南编制专家组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由主责单位下达立项批复。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国科管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立项批复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按任务书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拨款。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
第三十七条 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主责单位可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在相关重点专项进行项目部署。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执行过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主责单位会同监督责任部门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强本项目研究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及课题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向主责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责单位经征求监督责任部门意见后,将相关事项处理意见反馈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向项目牵头单位反馈并监督落实。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建立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加强协调联动和沟通交流,协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四十三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中旬前,通过国科管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年份开展中期检查。专业机构制定中期检查工作方案,报主责单位审核同意后,开展检查工作。专业机构具体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部科技司及监督责任部门派员全程参加。
第四十五条 专家组不得少于9人,其中主责单位、监督责任部门和专业机构各推荐1/3,专家组组长由主责单位、监督责任部门及专业机构共同确定。专业机构可邀请项目责任专家进行检查,对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采用专家独立打分方式进行,专家同意票数超过2/3且得分超过75分的,视为“通过”,否则视为“不通过”,并根据专家投票打分情况形成中期检查意见。对于“不通过”项目,设置半年整改期,仍未达到当前进度的项目,主责单位、监督责任部门和专业机构按照项目调整程序共同商定项目调整方式,包括延长项目执行期、责令项目承担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提前终止项目等。对于应用示范类项目,专家组应通过现场考察方式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按程序通过国科管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延长项目实施周期,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主责单位审核。主责单位经征求监督责任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复。
(二)不影响项目整体目标实现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变更,因不可抗力变更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主责单位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建议。专业机构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主责单位审核。主责单位经征求监督责任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复,由专业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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