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5)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并报主责单位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七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准备,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需组织完成课题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专业机构提出意见并报主责单位审核。主责单位经征求监督责任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复,由专业机构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正常进度组织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主责单位会同监督责任部门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类型,组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各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请托、干扰项目评价工作,一经发现核实,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产业专家、财务专家及测评机构、成果应用方等共同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评价专家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9人,其中主责单位、监督责任部门和专业机构各推荐1/3,专家组组长由主责单位、监督责任部门及专业机构共同确定。专业机构可邀请项目责任专家进行检查,对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不通过。
(三)项目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不通过处理。
第五十五条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成果信息和完成数据汇交。
第五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标准、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字样及项目编号。专利应按有关要求落实声明制度。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条件,协调各方面资源、政策等,通过规划、政策和标准规定、场景构建、应用示范、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
第八章 重点专项总结及验收
第五十九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程序于每年12月底报送科技部。
第六十条 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于重点专项实施中期年份编制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按程序报送科技部。
第六十一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重点专项实施需要,需对重点专项主要任务目标(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的,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提出调整事项报告,由主责单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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