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6)
第六十二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并配合科技部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九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六十三条 坚持多元化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
第六十四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六十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还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十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监督评估工作统一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十七条 依托国科管系统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主责部门、监督责任部门、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及时汇交,实现全程留痕、共享利用。
第六十八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监督评估。会同专业机构对项目采用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工作应当深入重点专项科研和管理一线,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六十九条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资金使用、成果转化、评估问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及项目执行期财务监督,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七十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
第七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倒查各责任主体,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各类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执行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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