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4)
听证过程。2024年5月,听证会在环境公司举行。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全面介绍案情,围绕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适用,以及企业是否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免处罚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等焦点,引导争议双方和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并出具证据。本案涉及多方利益,争议点既有事实认定也有法律适用,听证员在充分提问的基础上,厘清事实并单独进行深入讨论,形成听证意见。复会后,听证员独立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对加处罚款作减免处理,并建议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讲深化监督成效。
后续工作。一是推动实现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充分参考听证意见,结合对案件的审查,积极促成环保局与环境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免除加处罚款。2024年6月,法院对该案执行终结,检察机关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听证员。二是组织“回头看”。2024年9月,听证员再赴涉案企业,查看后续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和检察机关的持续督导表示充分认可。三是开展类案治理。为有效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对环保领域开展专项调研,向环保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行政处罚“三步走”工作法,即前期深入调查违法事实、是否造成实质损害,避免小过重罚;处罚时全面考量企业的经营状况,维系企业生存空间;后期综合考察企业整改情况,适时依法适用执行和解条款,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环保局积极响应,研究制定《环保执法工作指引》并施行。
【典型意义】
(一)践行听证为民,注重听证案件选取的典型性和必要性。检察听证应当注重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争议大或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彰显听证价值。危废处置属于环保领域敏感关键环节,涉案企业具有区域不可替代属性,个案处理存在分歧意见,通过听证可以更好地实现为人民司法、受人民监督、让人民评判。
(二)注重依法保护,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落实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要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确定听证主题,注重借力发力,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既切实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有效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使“法为民所用”,以合法促合意,实现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三)深化府检联动,促进社会长效治理。检察机关通过对危废处置企业的听证,准确发现环保领域存在的行政处罚与企业发展的两难困境,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力行政机关完善环保执法机制,促进社会长效治理。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未成年人 受教育权 不公开听证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困境问题,坚持着眼于未成年人成长需要,可以通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充分释法说理,消除认识分歧,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就读学校转变理念、优化监管方式,统筹监管规定执行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帮助矫正对象回归校园。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案发时16周岁、高中二年级学生。2023年,刘某某被人引诱参与盗窃作案6起,案值3.8万余元。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州市院”)经对刘某某开展个性化帮教,依法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2024年1月2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年2月13日,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对刘某某入矫管理,依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要求刘某某每日进行“生物验证”(俗称手机“声纹验证”“人脸识别”),而就读学校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禁止学生在校期间携带手机,导致刘某某无法在校完成“生物验证”被迫辍学。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开展调查核实。2024年3月4日,承办检察官在跟踪回访中得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因在校无法遵守相关监管规定被迫辍学,遂到社区矫正机构、刘某某家中和就读学校走访,全面掌握监管情况。禹州市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综合研判,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机械执行条文存在不当。二是确定争议焦点。经初步沟通,社区矫正机构坚持认为,“每日进行生物验证”是《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明确要求,变更监管措施缺乏依据。为统一思想、消除分歧,禹州市院决定召开不公开检察听证会,将“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监管规定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矛盾”确定为本案争议焦点。三是选取听证员。为兼顾听证的公平性与专业性,采用“随机+指定”方式选取听证员,从听证员库中随机抽取部分听证员,同时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社工、法律援助律师、妇联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中指定部分听证员。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刘某某就读学校、司法局、教育局的代表及刘某某父母列席听证会。
听证过程。2024年3月29日,承办检察官主持召开听证会,通报了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社区矫正机构说明了监管情况和执法依据,学校介绍了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的相关依据和理由。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向社区矫正机构、学校、教育局等单位代表提问,详细了解情况,并询问了辍学对刘某某身心和学业造成的影响。经过闭门讨论,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刘某某遵守“每日进行生物验证”虽无过错,但没有考虑刘某某在校学生的身份;就读学校禁止学生在校期间携带手机,目的是防止手机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但缺乏对刘某某特殊情形的了解与帮助;当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与学校管理规定发生冲突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行个别化矫正;学校应给予刘某某更多关怀,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完成在校监管工作,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结合听证情况,禹州市院提出了“尽快让学生复学、社区矫正机构调整监管措施、学校加强协作配合”的建议。听证员意见和检察机关建议得到各方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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