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5)
听证结果。听证会后,社区矫正机构将刘某某的老师纳入帮教小组,并将监管措施调整为由老师电话定期通报刘某某情况,就读学校也表示,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完成在校监管工作。2024年4月初,辍学1个多月的刘某某重返校园。听证员持续关注刘某某复学情况,推选参与听证的司法社工、妇联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参与刘某某在校帮教工作。在多方关爱下,刘某某复学后遵守校纪、学习努力,成绩逐步提高。
后续工作。禹州市院以此案为契机,协同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对全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开展摸排调查,发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27人,老师未参加帮教小组3例,1名学生因需要每日生物验证而被迫由住校改为走读。为充分发挥学校的帮教作用,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2024年4月,禹州市院向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工作协同、完善矫正方案”等六项检察建议。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调整监管措施5项,健全帮教组织3个,完善管理档案22册。禹州市司法局向上级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针对执行监管规定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冲突的问题,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搭建“面对面”沟通平台,选取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第三方专业人士为听证员,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帮助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各方最大限度达成共识,推动有力监管与有效保障相结合,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同时,要注重以个案监督为切入点,发现类案线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共性问题,做实听证“后半篇文章”,进一步放大听证效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跨区域企业供气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川渝协作 联合上门听证 依法平等保护 实质性化解 源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跨区域企业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要加强办案协作,可以邀请两地听证员联合上门听证,充分释法说理,依法平等保护涉案双方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结合听证反映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中的问题,强化建章立制,协同推进源头治理,努力以高质效办案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卖方重庆市永川区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甲公司”)与买方重庆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乙公司”)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并达成天然气“输差”(即运输中的气损)按销售比例分摊的协议。王某某挂靠重庆乙公司,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多次向重庆甲公司支付了包含“输差”在内的天然气款。2018年9月起,王某某成为四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经营业务。2019年,四川某公司与重庆甲公司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四川某公司向重庆甲公司支付了包含“输差”在内的天然气款。此后,四川某公司认为其不应当再继续支付“输差”部分的天然气款,并于2020年4月发函提出不再计算“输差”,但仍向重庆甲公司购买天然气。2022年4月,重庆甲公司起诉四川某公司,要求支付包含“输差”在内的天然气款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2023年1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某公司支付重庆甲公司天然气款、资金占用费118万余元及违约金。四川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2023年4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四川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川区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组织联合走访。2023年8月,针对本案纠纷双方系川渝两地企业,永川区院联合申诉企业所在地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县院”)制定调查核实方案,组织两地检察官走访调查,全面查阅、固定相关资料和证据,共同会商把握案件实质法律关系。二是厘清争议焦点。两地检察机关及时联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准确把握企业实质诉求,将涉案企业在天然气交易中的“输差”如何承担更合法合理,以及四川某公司是否向重庆甲公司主张过权利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关键和听证的重点,增强听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确定联合听证方案。针对涉案企业分属川渝两地的特点,为增强听证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两地检察机关分别从涉案企业所在地选取熟悉法律法规和燃气输送等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并将听证会地点搬到申诉企业的“家门口”,让涉案企业感受到检察机关公平公正办案的态度。
听证过程。2023年9月22日,听证会在申诉企业所在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林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召开,由永川区院副检察长主持。主持人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案情和听证主要问题,引导涉案双方企业陈述意见与答辩,两地听证员围绕案件基本事实及争议焦点,对“输差”的计算是否系行业规则、“输差”的分摊是否公平、“输差”的降低是否存在可能等进行提问。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两地听证员进行充分评议,认为双方企业在书面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开展天然气购销合作,虽然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约定“输差”部分气款分摊,但基于以往“输差”费用按销售比例分摊的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一审法院判决申诉企业支付重庆甲公司“输差”在内的天然气款并无不当,并提出检察机关不应当支持申诉企业诉求的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过程中,川渝两地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引导企业正确对待经营中的争议,依法维护权益,共弃前嫌、加强协作,通过合作共赢实现共同发展。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