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完善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及考核;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预算和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依法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全程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包保责任公示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控,并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单位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安全承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记录。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具体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公示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按规定轮流带班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人口密度、天气状况等安全因素,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主体对相关设施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涉及低空飞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等,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应当制定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方案,定期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车辆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搭载人员或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灯箱、牌匾、公交站牌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所有的玻璃幕墙,应当依法承担安全防护责任,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并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的,依法承继相关权利、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转移产权的,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