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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权限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警示教育培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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