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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办规划〔202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4月2日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科学规范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交通强国专项试点等(以下统称试点)的申报、评估、实施、验收和推广等工作。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是指由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关键环节、重点任务和难点问题开展的试点。

交通强国专项试点是指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下简称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专项任务,部党组部署的重点专项工作等组织实施的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可包含一项或多项试点任务,由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具体管理,纳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管理范畴。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则,建立上下联动、衔接高效的协调机制。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作为试点指导单位,负责相关试点任务的指导工作,协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试点单位包括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试点组织单位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省级、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部属单位,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试点实施单位负责各项试点任务的具体实施。试点组织单位可以作为试点实施单位。

第二章 试点申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工作。试点组织单位组织本领域、本单位(地区)试点任务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制定并定期发布试点申报方向指引文件。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研究提出申报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统筹,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

第九条 申报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任务应符合申报方向指引要求。

(二)试点任务应符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相关中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要求,明确工作导向、强化引领作用、提升质量成效,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

(三)试点任务应具备良好基础,通过先行先试能够在部分领域实现率先突破。

(四)试点任务应有较强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能够形成良好示范带动效应。避免试点工作一般化、常规化。

(五)试点任务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最长不超过5年。

(六)新申报的试点任务应避免重复。特殊试点需求,需在申报材料中着重阐明申报理由。

第十条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申报程序如下:

(一)编写申报材料。试点组织单位组织编写《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附件2)。申报交通强国专项试点任务或既有试点组织单位申请增补试点任务,仅编写《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申报材料应思路明确、路径清晰、操作性强,保障措施有力,能够满足试点任务实施要求。

(二)征询意见。报送申报材料前,试点组织单位应将试点申报材料征询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与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沟通申报意向。交通强国专项试点申报前应报请部和国家局领导同意。

(三)报送申报材料。试点组织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跨区域、跨单位试点的申报材料,可由任一地区或单位牵头组织报送。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申报材料开展初步评估。对于不完善、不规范和未征询意见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试点组织单位,修改完善或征询意见后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初评的试点申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转相关单位评估。相关单位依据《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申报评估意见表》(附件3)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形成试点任务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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