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汇总评估意见,反馈试点组织单位。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修改完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未通过初评、评估,或材料修改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开展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交通运输部关于某单位(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试点任务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牵头和配合指导单位等,按程序印发。
第十五条 试点任务内容、阶段目标、试点单位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试点组织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评估同意后实施变更。
第十六条 对于安排试点专项资金及提供相关政策、激励支持条件的试点组织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章 试点实施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实施指导,牵头汇总政策支持清单、问题台账、重大事项等,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统筹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跟踪调度、现场核查等工作,协调推动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创新等事项。
第十八条 试点指导单位依法依职责加强对相关试点任务的技术指导,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调研指导及调度督导,及时掌握试点任务实施进展。对职责之外的试点内容,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指导解决试点任务实施中的问题,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试点任务的跟踪、调度等工作,推动试点任务有序实施。
第十九条 试点组织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加强工作进度和质量监督考核、跟踪督导,推动试点任务实施。加强与试点指导单位的沟通对接,及时报告试点任务取得的成果经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条 试点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和责任分工,落实支持保障措施。及时向试点组织单位报告试点任务实施进展情况,确保试点任务完成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在试点任务实施过程中,试点单位应严密监测、预防预控重大舆情、重大社会稳定等事件。一旦发生相关事件,试点单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试点指导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及时研判并提出调整、终止试点任务等应对举措建议,报领导小组决策。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采取材料评估、现场核查等形式,每年开展试点评估工作。试点单位每年开展自评估工作。对于试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试点任务实施及验收的试点组织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要求限期整改。若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将终止该单位有关试点任务,并视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不可抗力等因素难以继续实施的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试点指导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该试点任务,不再纳入试点管理范畴。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或验收申请未通过评估的试点任务,视为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试点任务实施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该试点任务。
第二十五条 因整改未到位而终止试点任务数量达到两项及以上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试点组织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增补试点任务,不得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支持等范围。
第二十六条 试点工作实行年报制度。在试点实施期内,试点组织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试点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任务的组织管理、任务实施、成果效果、存在问题、自评估结果等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总结试点工作和成果,形成年度试点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试点任务完成主体内容并达到主要考核目标要求的,视为具备验收条件,由试点组织单位组织试点实施单位起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附件4),与试点指导单位沟通一致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保验收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初评估。如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商试点组织单位补充完善或推迟验收;如认为符合验收条件,转相关试点指导单位开展验收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试点指导单位通过材料查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评估。试点任务涉及多个指导单位的,由牵头指导单位商配合指导单位,综合形成验收评估意见(附件5)。对于跨领域、跨区域、综合性的试点任务,试点指导单位可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指导单位、专家联合开展验收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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