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3)
试点指导单位在收到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后,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开展验收评估。在试点任务验收评估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验收评估工作可参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组成验收评估工作组。由牵头指导单位会同配合指导单位、特邀专家(如有)组成验收评估工作组。验收评估工作组组长应由牵头指导单位人员担任。
(二)材料查验。验收评估工作组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科学性进行查验。
(三)现场核查。验收评估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试点主要实施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四)听取汇报。验收评估工作组应详细听取试点单位关于试点任务情况的汇报。
(五)交流发言。验收评估工作组成员应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可进行交流发言。
(六)形成意见。验收评估工作组研究形成验收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根据验收评估意见完善验收申请报告,报送试点指导单位。试点牵头指导单位将验收评估意见和完善后的验收申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强国专项试点由试点组织单位将验收评估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验收意见,会签相关试点指导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认该项试点任务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应待所含全部试点任务或某领域全部试点任务均具备验收条件后,统一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经试点组织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可给予试点任务3~6个月的延续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期满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视为试点任务终止。
第五章 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统筹组织开展试点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的评定、宣传、推广等工作。试点组织单位、试点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地区)试点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试点组织单位、试点实施单位应及时总结提炼试点经验成果,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转化形成规章制度、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工艺工法、专利论著、创新模式等,在本单位(地区)宣传推广。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汇总整理试点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形成经验成果清单及典型案例,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在经验成果清单及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形成需要重点推广的经验成果,制定推广实施方案,明确推广范围、对象、形式、时限及预期成效等,向全国、区域或相关单位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 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应根据所含全部试点任务或某领域全部试点任务实施验收情况,系统形成典型经验与创新成果,集成推广应用或转化为制度性文件。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试点指导单位不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技术研讨会等。鼓励各试点单位自行开展交流互鉴、宣传推广活动。
第四十一条 试点相关单位应加大试点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简报、公众号、网站、报纸、电视、广播、会议等多渠道、多方式宣传试点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全面营造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加大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第四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开展试点单位、试点任务等评价工作。经报领导小组同意,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试点单位、试点任务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鼓励试点单位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表扬工作。
第四十四条 试点指导单位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有利于试点工作开展的支持政策。在公平竞争原则下,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政策优先向试点工作倾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五条 试点组织单位应制定或推动制定试点工作支持政策,将试点工作优先纳入本单位(地区)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
第四十六条 试点实施单位应将试点任务优先纳入本单位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林草等部门的合作,鼓励地方政府对在本地区实施的相关试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等共同投入。
第四十八条 试点工作应当求真务实,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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