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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3)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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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 国务院(2024-12-6)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23-5-22)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 国务院(2023-5-12)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11-1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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