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龙岩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三)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

  对因通行等必须利用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国家确定的节假日等出行高峰期,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停车免费区域和免费时段。

  第十一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立标价牌,进行明码标价,并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根据需要配备收费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装置;

  (二)车位、停泊方向、车辆进出引导等标志、标线应当准确清晰,进出口闸机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维护和管理公共停车场路面及相关设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恢复原状;

  (四)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场内停放秩序;

  (五)向政府主导建设的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停车场实时动态停车信息,及时推送过车信息,制作并上传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遇到洪水、暴雨、地震、火灾等紧急性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残疾人专用车位应靠近轮椅通道,或设置便利残疾人上下车的设施;残疾人专用车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原则安排其他停车泊位;

  (八)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九)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对路内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进行调整维护;

  (十)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施设备;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车;

  (三)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在危险品专有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品的车辆;

  (五)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七)非充电车辆不得违规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监管。鼓励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引入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推广建设智能化公共停车场,逐步实现停车引导、无感支付、线上开具发票等停车服务智能化。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擅自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在停车场明显位置设置标价牌进行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